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9-17 点击数:

甘建职院发〔2010137

关于印发《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后勤服务中心: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为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产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代表学院实行产权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具有使用权,不具有处置、收益权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类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四条 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固定资产:凡由学院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凡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

 (二)单价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三)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认定并经学院领导批准为固定资产的财产。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将固定资产分为下列15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办公行政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国资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对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向学院国有资产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 

(三)资产使用部门(单位)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设兼职资产管理员,管理固定资产帐、卡。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固定资产购置必须严格按照《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和《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基本建设项目,依照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经学院研究确定后按基建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基建工程必须有竣工报告、工程决算情况说明以及验收报告;

(二)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有正式发票及购置单位验收单;

(三)调进和赠送的固定资产,按调拨单和赠送文件,由调进部门(单位)或受赠部门(单位)验收;

(四)各部门(单位)对新添的固定资产验收后,凭发票和验收单先到国资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五)所有购入、调入及赠送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或赠送方式如何,均为学院资产,均须交所在部门(单位)管理使用,不得在个人手中保存或在帐外滞留。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使用单位使每项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到人。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十条 建立稳定的管理队伍。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坚持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班过程中要进行帐、物、卡清点,并写出移交清单,移交清单要有资产使用部门、国资处的签字,交、接人凭移交清单到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处调整帐目。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资产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

  (一)凡是院内各部门借用的固定资产,须由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认真填写借条,并注明归还日期。如有损坏,修复费用由借出部门负责,如不能修复,按设备原值赔偿;

(二)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借到院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对外借用时,需经主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外借,办理借用手续,并酌收租金;

 (三)对借出的固定资产,由借出单位经办人向借用人当面交待该固定资产的完好情况及注意事项,借出的固定资产如不能归还,由经办人负完全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款。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任何部门凡需维修固定资产时必须认真填写“维修单”,经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签字后,由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维修等具体事宜;

(二)凡属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损坏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经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或外请维修人员修理已损坏的固定资产,否则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四)修复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验收,如使用正常,报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如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生火灾等意外事故,必须立即查实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在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四条 私人不得占有或变相占有固定资产(含公房)。 已经占有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

 固定资产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性能下降;零件已停产不能修复;维修费用已接近或超过原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闲置等原因确实无法使用的可以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及《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技术鉴定书》,报送国资处,由国资处办理报废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统计报表按省教育厅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报送,学院的统计报表报送程序:

(一)各使用部门(单位)统计后报送国资处;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汇总后报送国资处;

(三)国资处汇总并与财务处核对后上报。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目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账目体系的建立:

(一)使用部门(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卡;

(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卡;

(三)国资处要建立固定资产总账;

(四)财务处要建立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并对全院固定资产管理进行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主题词:教育 学校 固定资产 管理 通知

抄送:院长,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工会,团委。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012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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