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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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建职院发〔201097

关于印发《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后勤服务中心: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十一月一日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学院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 17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资〔2009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事业拨款;学院及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物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库存材料包括专用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经营权,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重组,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和维修保养;向上级部门报告资产变动情况等。

第五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勤俭节约,加强维护。”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院长和纪委书记兼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院办、财务处、基建处、科技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具体办事机构,国资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院长办公会议决策;

(二)根据学院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院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四)审核学院有关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的配置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权限,对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办法。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受益、完好、处置实施有效的监控;
 
(二)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理顺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托管关系,使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能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经营性固定资产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保值增值;

(三)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帐薄和卡片,协助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台帐,使固定资产管理方法更加科学与规范;

(四)负责组织学院资产评估、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和检查;

(五)参与基建工程的招标与竣工验收,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六)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核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以及报批手续;

(七)负责国有资产核算、帐目管理,定期反映国有资产

的增减变动和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折旧(除行政外企业化单位)情况;

(八)负责对我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

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我院国有资产的统计报告、报表编制以及上报

等工作,定期填报国有资产报表;
(十) 为院领导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时提供有关固定资

产的资料与信息,向主管院领导提出资产优化配置建议方案,以

及盘活资产的建设性意见;
(十一)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分口管理部门是指各部门、各单位。

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单位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分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

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四)负责组织部门、本单位设备、物资的保管、维护保养、

维修及报废申报工作,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率。

各分口管理部门、单位分工如下:各系、部、处室负责本单

位仪器、设备、家具使用管理;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史馆无形资产的管理;财务处:负责学院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对学院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设备的需求计划和配备方案,协助各系管理实验室;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房产、校区内道路、室外构筑物、植物,维护学院对后勤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权,负责托管的国有资产租赁、使用、保管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基础课部负责全院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等。

第十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院国有资产处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资产购置及公用房装修、改造工程等项目中,应严格按照《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事先进行论证。物资购置必须从严管理,先报批再采购,要规范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 1名中层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 1名兼职资产管理责任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责任人员调动时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资产管理责任人员不得离岗。资产管理责任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学院职工调离学校时,必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清帐手续后,人事处才可给予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 凡属校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何人购置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到国有资产处按规定手续入帐、登帐、建卡,由国有资产处处长审核,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对于校产的处置 (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由校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十八条 对使用校名、校誉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正常工作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五)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二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学院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院出具的资产证明,到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 (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占用学院经营性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制定各占用学院经营性资产单位应上缴学院经营性资产收益额,并负责监督各占用学院经营性资产的单位足额上缴学院经营性资产的应得收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若使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须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全权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无权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各类仪器设备及各类物资、材料的处置,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处置审批权限为:

(一)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单位价值(原值)在 10万元(10 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交通运输设备处置;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处置;跨单位无偿调拨资产;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处置,经学院领导同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单位价值(原值)在 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经学院领导同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报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类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院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教育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 (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各占用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经营单位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单位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院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经营单位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三十八条 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按本办法中责任追究的相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 办法 通知  

抄送:书记,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工会,团委。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0111日印发

底稿:

关于印发《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后勤服务中心: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十一月一日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学院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 17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资〔2009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事业拨款;学院及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物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物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库存材料包括专用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经营权,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重组,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和维修保养;向上级部门报告资产变动情况等。

第五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勤俭节约,加强维护。”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院长和纪委书记兼任;委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院办、财务处、基建处、科技处、审计处、监察处、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具体办事机构,国资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院长办公会议决策;

(二)根据学院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院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四)审核学院有关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的配置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授权权限,对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代表学院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办法。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受益、完好、处置实施有效的监控;
 
(二)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理顺固定资产的保管与托管关系,使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能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经营性固定资产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保值增值;

(三)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帐薄和卡片,协助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台帐,使固定资产管理方法更加科学与规范;

(四)负责组织学院资产评估、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和检查;

(五)参与基建工程的招标与竣工验收,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六)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核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以及报批手续;

(七)负责国有资产核算、帐目管理,定期反映国有资产

的增减变动和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折旧(除行政外企业化单位)情况;

(八)负责对我院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我院国有资产的统计报告、报表编制以及上报等工作,定期填报国有资产报表;
 
(十) 为院领导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时提供有关固定资产的资料与信息,向主管院领导提出资产优化配置建议方案,以及盘活资产的建设性意见;
 
(十一)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分口管理部门是指各

部门、各单位。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或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单位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分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四)负责组织部门、本单位设备、物资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及报废申报工作,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率。各分口管理部门、单位分工如下:各系、部、处室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使用管理;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史馆无形资产的管理;财务处:负责学院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对学院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设备的需求计划和配备方案,协助各系管理实验室;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类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土地、房产、校区内道路、室外构筑物、植物,维护学院对后勤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的收益权,负责托管的国有资产租赁、使用、保管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基础课部负责全院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资产的登记、使用、管理

第九条 资产的登记包括:学院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落实管理责任的行为等。

第十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院国有资产处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资产购置及公用房装修、改造工程等项目中,应严格按照《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事先进行论证。物资购置必须从严管理,先报批再采购,要规范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 1名中层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 1名兼职资产管理责任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责任人员调动时要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资产管理责任人员不得离岗。资产管理责任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学院职工调离学校时,必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清帐手续后,人事处才可给予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第十六条 凡属校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何人购置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到国有资产处按规定手续入帐、登帐、建卡,由国有资产处处长审核,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对于校产的处置 (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由校产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处置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十八条 对使用校名、校誉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正常工作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五)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二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学院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学院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学院出具的资产证明,到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非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 (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应按标准加收折旧费。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占用学院经营性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制定各占用学院经营性资产单位应上缴学院经营性资产收益额,并负责监督各占用学院经营性资产的单位足额上缴学院经营性资产的应得收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若使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须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全权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无权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报损的各类仪器设备及各类物资、材料的处置,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处置审批权限为:

(一)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单位价值(原值)在 10万元(10 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资产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交通运输设备处置;规定限额以上其他资产处置;跨单位无偿调拨资产;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处置,经学院领导同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单位价值(原值)在 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经学院领导同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报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类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院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教育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对所占用学院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 (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一条 学院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院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资产各占用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院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院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院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及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经营单位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单位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院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经营单位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三十八条 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按本办法中责任追究的相关条例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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