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现已将我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拟出,望各系、部、处(室)阅读,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另附),我处将虚心听取,认真修改,以便更好地为学院服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各单位、各部门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物资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公开、公平、公正、性能价格比最优为宗旨,遵循质量第一,勤俭节约、集体决策的原则,为学院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学院采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资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作为学院物资采购的职能部门,对全院物资采购进行组织和日常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物资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实施,审定采购方式。
(二)严格按照学院批准的物资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表》,保证采购工作的有序性、计划性。
(三) 负责学院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及时上报教育厅和财政厅相关管理部门审批以及政府采购的项目的开标和评标、供货、验收、付款、维护保修等。
(五) 负责学院物资自行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
(七)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办理不合格供货的调换、清退、索赔或投诉等有关事宜。
(八) 收集整理市场信息、资料,为全院提供物资信息、咨询服务。
财务处对学院物资采购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各部门、各单位没有按照学院规定进行采购的行为,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事宜。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根据学院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的10月底前拟定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计划,并详细填写《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计划表》(内有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参考型号、规格、计划价格等内容),报学院国资处。国资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核论证确定后,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属于学院分散采购的项目,使用部门、单位需认真填写《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设备申购表》,如果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还必须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甘肃省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通用类采购项目
第八条 部门集中采购:甘肃省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专用类采购项目。
第九条 分散采购:甘肃省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采购项目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有特殊需求财政厅批准的项目。
(一) 不得将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自行纳入非政府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列入分散采购的项目中。
(二)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依据项目执行单,分类报批、组织招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组织验收、报帐付款、售后质保。
1. 分类:依据项目执行单中项目类别和资金来源,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招标采购、协议供货、个案采购)三大类。
2. 报批: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有特殊需求和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项目,报教育厅装备办公室、财政厅教科文处、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管厅长逐级审批。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或结合项目实际议定的其他招标方式。依据项目类别和经费额度而定。
(1)政府采购目录中通用类采购项目(含协议供货40万元以上),委托甘肃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
(2)协议供货(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明确有品目且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
政府集中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三方签合同,到财政厅备案;
直接采购项目与公司签合同。同时满足500元以下、批量5000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签订供货合同。
所有项目,给项目部门单位负责人合同,通知公司供货,由项目部门单位负责人与公司合作对所建项目及产品进行施工、安装、调试运行。
凡招标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初步验收,基本合格后通知国资处,再由国资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统一验收。
由项目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填写验收单,办理签字上帐等手续,最后将报帐手续单据交国资处审核,办理报帐手续。
与公司联系解决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维护工作,质保期到后,由项目部门单位出具质保期结束,可以退还质保金证明,由国资处退还公司质保金。
第十二条 基建处、后勤处、教务处、基础课部、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通过招标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和工程项目的执行结果的有关数据信息报送到学院国资处,由国资处统计数据及时上报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主动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及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